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制度,设立首席合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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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王胜邦在8月21日国新办发布会上主动回应,要全面强化金融机构合规管理要求,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推动金融机构形成以上率下、全员参与的合规文化,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合规机制。
要求金融机构在总部设置首席合规官
南都记者关注到,《办法》共五章六十五条。除了总则和附则以外,《办法》有三项重点内容。
其中关于合规管理职责,《办法》分三节分别明确了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设置与职责,以及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要求金融机构在总部设置首席合规官,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置合规官。充分发挥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在合规管理体系中上下传导、左右协调、内外沟通的核心功能,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强化业务条线的主体责任、合规部门的管理责任和内部审计的监督责任,做到有机统筹、有效衔接。
南都记者关注到,关于合规官在金融机构的“地位”,《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合规官是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直接领导,向董事会负责。金融机构应当在所设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合规官是本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本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金融机构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应当取得任职资格许可。
对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违规行为加大惩戒
关于合规管理保障,《办法》提出,完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职的相应保障措施。要求金融机构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充足、专业的合规管理人员,通过合规人员的专业性提升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明确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参会权、知情权、调查权、询问权、建议权、预警提示权等履职保障。
此外,对于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办法》明确相关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等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加大惩戒力度。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过往具体实践中,股东权利常常凌驾于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给金融机构的运行与监管带来困难。
监管部门:让合规真正成为金融机构的基因
自去年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成立以来,为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加强全链条监管,总局实现行政许可、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监管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联动,整治市场乱象。
在聚焦影响金融稳定的“关键事”,比如信贷、投资、票据,造成金融风险的“关键人”,比如高管、股东,以及破坏市场秩序的“关键行为”,比如关联交易、循环注资,加强监管,从严惩治违法违规行为。
“上个周五(8月16日),大家可能也注意到,金融监管总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全面强化金融机构合规管理要求,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推动金融机构形成以上率下、全员参与的合规文化,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合规机制。我想,假以时日,合规将真正成为金融机构的基因,铸牢我们金融稳定的微观基础。”王胜邦在8月21日国新办发布会上说。
据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7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采写 记者潘珊菊 杨文君 发自北京股票配资风险